潘天坤 25-05-16
维修期限可以按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 的要求(作为推荐性条文执行):干粉灭火器、洁净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满5年及首次维修后每满2年(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满3年及首次维修后每满1年),不过要注意达到最大报废期限就不能再使用啦
不少人认为目前旧技术标准中被废止的条文如果与通用规范不存在冲突,在新技术标准修订之前还可以暂时作为非强制性条文执行
几个编制组专家在给通用规范宣贯的时候都有提到类似内容:在相关标准未修订的衔接阶段,只废止其强制性,当原标准条文与规范不重复、不矛盾或不低于规范规定时,保留原条文,作为推荐性条文
上述言论为根据国家规范的个人理解和交流探讨,不一定正确,也不能作为依据
有些地区技术文件可能有特别规定,建议楼主多与区域内设计、审查及验收等专家交流,具体以他们意见为准
消防资源网 25-05-16
已经很多人提问了,可以看看资讯文章:
1.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回复:关于手提式灭火器维修年限要求
https://b.1190119.com/article-11828.htm
Along Niusk 25-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