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1条关于一类高层的定义第三条大于24米的重要公共建筑定义为一类高层,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1.3条的条文解释为对于重要公共建筑,不同地区的情况不尽相同,难以定量规定。本条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多年的火灾情况,从发生火灾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作了定性规定。一般包括党政机关办公楼。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对重要公共建建筑的定义为重要公共建筑物,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如果一栋政府办公楼在2014年之前建成,建筑高度39.9米,按照当时的规范定义为二类高层,现在要重新装修改造,如果按照现在执行规范定义的话就是一类高层,请问现在对该建筑如何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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